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技术方案进行必要的论证,并按程序将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审批。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