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一节 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二)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三)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人员情况一览表。 (四)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行业验收的有关文件;机场产权和委托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六)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细则、飞行程序、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材料。 (七)符合要求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和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八)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机场名称在民航局的备案文件。 (十)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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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