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资质和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运营、服务设施、设备及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设备及人员; (五)使用空域已经批准; (六)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民航局的规定; (七)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人员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八)有符合规定的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人员; (九)机场名称已在民航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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