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程序关闭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程序关闭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