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一)受民航局委托实施辖区内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下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二)受民航局委托实施机场使用手册审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辖区内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每5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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