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机场使用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而开放使用机场的,由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机场使用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而开放使用机场的,由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