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机场使用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而开放使用机场的,由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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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