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机场名称中增加“国际”二字的,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航空口岸的批复; (二)联检设施经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籍飞机开放的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在机场名称中增加“国际”二字的,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航空口岸的批复; (二)联检设施经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籍飞机开放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