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四十条

机场名称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 (二)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四)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附第四十一条要求的相关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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