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四十条
机场名称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 (二)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四)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附第四十一条要求的相关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机场名称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 (二)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四)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附第四十一条要求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