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机场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机场所在地更名的,应当变更机场行政区划名; (二)有机场所在地经济发展需要、与当地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相冲突、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的,可以变更机场专名; (三)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国际”二字; (四)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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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