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机场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机场所在地更名的,应当变更机场行政区划名; (二)有机场所在地经济发展需要、与当地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相冲突、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的,可以变更机场专名; (三)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国际”二字; (四)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机场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机场所在地更名的,应当变更机场行政区划名; (二)有机场所在地经济发展需要、与当地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相冲突、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的,可以变更机场专名; (三)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国际”二字; (四)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