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后缀机场专名组成。 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跨地区的机场,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使用所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的名称。 机场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县、区、旗、乡、镇名称,并不得与其他机场的行政区划名、专名重名,同时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 按照国家译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拼写机场英文译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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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