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 / 第三节 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手册单章的全面修改或者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改,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手册的整体修改,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手册经审查合格后,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手册修改记录页(含修改页)或者审查记录页上签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