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 / 第一节 编制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完成的手册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在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时报送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合格的,在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时一并生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