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四节 注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机场关闭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的; (二)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 (三)机场管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机场使用许可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四节 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机场关闭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的; (二)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 (三)机场管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机场使用许可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