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二节 核发

第十三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或者实际情况不完全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在机场管理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前款提及的缺陷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后,应当将书面决定等文件资料存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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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