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二节 核发

第十一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对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三)对机场设施、设备、人员及管理制度与所报文件材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检查复核。 负责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派或者监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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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