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