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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