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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