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