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