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属于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者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督促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接办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按要求反馈查处进展情况和结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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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