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执法条件保障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规范使用执法标识,不得随意改变标识的内容、颜色、内部结构及比例。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识所有权归农业农村部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将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作为商标注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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