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执法条件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农业行政执法实际,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理配备农业行政执法执勤用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依法履职所需的基础装备、取证设备、应急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等执法装备。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法条件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农业行政执法实际,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理配备农业行政执法执勤用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依法履职所需的基础装备、取证设备、应急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等执法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