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执法条件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执法办公用房和问询室、调解室、听证室、物证室、罚没收缴扣押物品仓库等执法辅助用房。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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