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执法条件保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执法办公用房和问询室、调解室、听证室、物证室、罚没收缴扣押物品仓库等执法辅助用房。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