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执法随意、畸轻畸重、以罚代管; (六)不准作风粗暴。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执法随意、畸轻畸重、以罚代管; (六)不准作风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