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执法随意、畸轻畸重、以罚代管; (六)不准作风粗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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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