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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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