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工作全过程。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立联系机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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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