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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