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禁止辅助人员独立执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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