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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