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编撰统编执法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地方执法骨干和师资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执法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训基地、现场教学基地。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