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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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