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调用下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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