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协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机构协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权依法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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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