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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