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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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