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