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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