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投诉处理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