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