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