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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