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投诉提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