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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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