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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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