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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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