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