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