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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