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

(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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