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应当在交易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告银保监会并说明原因,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保险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保险公司进行的交易;

(二)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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