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按照关联交易有关协议约定产生的后续赎回、赔付、还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红利、再保险摊回赔付、调整再保险手续费等交易;
(四)在关联方办理活期存款业务;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