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