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