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七条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第七条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