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监察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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