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要求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记入其守法信用信息记录;自查报告未完整、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要求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记入其守法信用信息记录;自查报告未完整、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